地西他滨为什么不能报
病情描述:地西他滨为什么不能报
展开2023-11-09 07: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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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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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
问药网药师
首先,地西他滨是一种强效的抗代谢药物,属于DNA甲基转移酶抑制剂(DNA methyltransferase inhibitors)。它通过抑制细胞DNA的甲基化修饰,破坏癌细胞的DNA修复机制,从而阻止癌细胞的生长和分裂。然而,这种强烈的作用机制也导致了副作用的增加。地西他滨使用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病情评估,不能随意使用,以免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
其次,地西他滨主要通过静脉注射给药,而不适合口服。这使得地西他滨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口服给药需要通过消化道吸收药物成分,而且往往需要更高的剂量才能达到有效治疗,增加了不可预测的副作用发生的风险。而通过静脉注射给药,可以实现快速有效的输送药物到靶细胞,减少副作用的发生。
此外,地西他滨还存在一些特定的使用禁忌和注意事项。首先,在妊娠期间不推荐使用地西他滨,因为它可能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对于有严重的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地西他滨的使用也需要特别慎重,因为药物在体内代谢和排泄受损,可能导致严重的毒副作用。
此外,地西他滨还可导致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包括恶心、呕吐、腹泻、皮疹、白细胞减少、发热等。这些不良反应可能会对患者的生活质量和治疗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决定是否使用地西他滨时,医生需要权衡利弊,仔细评估患者的整体状况和治疗需求。
综上所述,地西他滨是一种重要的药物,可以对多发性骨髓瘤、白血病和贫血等疾病起到显著的治疗作用。然而,由于其强效的作用机制和不可逆转的副作用,地西他滨不能随意使用。在决定使用地西他滨时,医生需要进行细致的病情评估,并且根据患者的整体状况和治疗需求,谨慎评估使用风险。
功能主治:可用于晚期骨髓增生性肿瘤,联合疗法中位生存21个月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注射用地西他滨:治疗期间须进行全血和血小板计数以监测临床反应和毒性,保证在每个给药周期前至少达到最低限。 在开始治疗前还应检测肝脏生化和血清肌酐。 推荐两种给药方案:给药方案一(3天给药方案)1、地西他滨给药剂量为15mg/m2,连续静脉输注3小时以上,每8小时一次,连续3天。 患者可预先使用常规止吐药。 2、给药周期每6周重复一个周期。 推荐至少重复4个周期。 然而,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的患者可以治疗4个周期以上。 如果患者能继续获益可以持续用药。 3、依据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值进行的剂量调整或延迟给药如果经过前一个周期的地西他滨治疗,血液学恢复(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00/μL,血小板≥50000/μL)需要超过6周,则下一周期的治疗应延迟,且剂量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暂时性的调整:(1)恢复时间超过6周,但少于8周-给药应延迟2周,且重新开始治疗剂量减少到11mg/m2,每8小时一次,(33mg/m2/天,99mg/m2/周期); (2)恢复时间超过8周,但少于10周-患者应进行疾病进展的评估(通过骨髓穿刺评估),如未出现进展,给药应延迟2周以上,重新开始时剂量应减少到11mg/m2,每8小时一次(33mg/m2/天,99mg/m2/周期),然后在接下来的周期中,根据临床情况维持或增加剂量。 4、依据非血液学毒性进行的剂量调整或延迟给药:在第一个地西他滨治疗周期后,如果出现以下非血液学毒性,暂停地西他滨用药直至毒性消失:①血清肌酐≥2mg/dL; ②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总胆红素≥2倍正常值最高上限(ULN); ③活动性或未控制的感染。 给药方案二(5天给药方案)1、地西他滨的给药剂量为20mg/m2,连续静脉输注1小时,每天一次,连续5天。 每4周重复一个周期。 患者可预先使用常规止吐药。 2、如果出现骨髓抑制,后续治疗周期应推迟至血液学指标恢复(ANC≥1,000/μL,血小板≥50,000/μL)。 如果出现非血液学毒性亦应参照方案一处理。 3、基于国外临床研究数据提示与3天给药方案相比,5天给药方案具有更好的耐受性。 该方案已经在国外获得批准。 中国人群应用经验有限。 请主治医生根据中国患者自身状况选择合理给药方案。 4、静脉给药操作:(1)地西他滨是细胞毒性药物,操作和配制地西他滨时应当小心。 应当采用恰当的处理和处置抗肿瘤药物的手段。 (2)本品应当在无菌条件下用注射用水复溶(10mg规格用2ml注射用水复溶; 50mg规格用10ml注射用水复溶):配制成每毫升约含5.0mg地西他滨,pH6.7-7.3的溶液。 复溶后,立即再用0.9%NaCl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或乳酸林格氏液进一步稀释成终溶度为0.1-1.0mg/mL的溶液。 建议即配即用。 如复溶后15分钟未能使用,稀释液必须用2-8℃的冷输液配制,并在2-8℃(360F-460F)保存,最多不超过7小时。 (3)只要溶液和容器允许,非口服给药的药品在给药前应检查可见异物和颜色。 当出现可见异物或颜色变化,请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