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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药及其赋形剂过敏者,活动性肝炎或无法解释的血清转氨酶持续升高者禁用。
治疗前应作肝功能检查,用药后定期复查。若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持续超过正常上限3倍者,应中止治疗。有肝病及过量饮酒史者需慎用。对伴有无法解释的弥漫性肌痛,肌触痛,肌无力以及肌酸磷酸激酶明显升高(超过正常上限10倍)的病人,应考虑肌病的可能性,病人被诊断或怀疑为肌病时,应停止治疗。对易造成继发于横纹肌溶解的肾功能衰竭的急性或严重情况的病人,必须暂停治疗。严重肾功能不全病人(肌酐>260 μmol/L,肌酐清除率<30 mL/分)不推荐应用本药。对妊娠和哺乳的影响 给予孕妇可能对胎儿造成损害。故孕妇、无可靠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哺乳妇女禁用。若病人在用药期间怀孕,则应中止治疗。对儿童的影响 尚无用于18岁以下患者的经验,故不推荐用于此类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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