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莫唑胺为咪唑并四嗪类具有抗肿瘤活性的烷化剂,属于化疗药物之一,可以通过细胞毒作用,对
肿瘤细胞进行杀伤,促进肿瘤细胞凋亡,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
适应证
替莫唑胺用于治疗恶性胶质细胞瘤,例如多形性恶性胶质瘤、多形性成胶质细胞瘤和恶性黑色素瘤。
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开始先与放疗联合治疗,随后作为维持治疗。
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
药物起效时间
胶囊:口服后迅速吸收,最早在服药后20分钟就可达到血药峰浓度(平均时间为0.5~1.5小时)。
注射剂:注射用替莫唑胺90分钟静脉给药与口服替莫唑胺胶囊后,药峰浓度(Cmax)和药时曲线下面积(AUC)等效。
药物维持时间
替莫唑胺的维持时间尚不明确,平均消除半衰期为1.8小时。
替莫唑胺上市了吗,什么时候上市的?
替莫唑胺已经上市。
替莫唑胺胶囊国内已经上市,最早于2000年9月获批上市。
注射用替莫唑胺于2014年6月批准上市。
替莫唑胺是靶向药还是化疗药?
替莫唑胺属于一种化疗药。可以通过细胞毒作用,对肿瘤细胞进行杀伤,促进肿瘤细胞凋亡,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
替莫唑胺进口和国产的效果哪个好?
替莫唑胺进口和国产的效果类似。不管是进口药品还是国产药物均需要经过审批合格才可上市。同一品种不同厂家的上市药品在药效方面通常类似。但患者用药需具有适应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可盲目用药。
禁用情况
对替莫唑胺胶囊任何成分、注射剂中任何成分、
达卡巴嗪过敏者禁用。
妊娠期禁用。
严重骨髓抑制的患者禁用。
哺乳期女性禁用或停止哺乳。
慎用情况
严重肾功能障碍患者慎用。
严重肝功能障碍患者慎用。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孕妇不应该使用本品。如果必须在怀孕期间使用,应告知患者此药对胎儿的潜在风险。
建议孕龄妇女和男性在接受替莫唑胺治疗期间或在终止治疗后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以避免怀孕。男性建议在治疗前冷冻保存精子。
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替莫唑胺治疗期间,应停止哺乳。
儿童:本品仅用于3岁或3岁以上的复发或进展的恶性
胶质瘤儿童患者。在这些儿童中使用该药的临床经验有限。老年人:本药的清除率不受年龄的影响,但需要注意老年患者(>70岁)中性粒细胞减少及
血小板减少的风险似乎较大,应加强监测。
剂型规格
胶囊:5mg/粒;20mg/粒;50mg/粒;100mg/粒。
注射剂:0.1g/支。
具体用法
用法
胶囊
口服,应空腹(进餐前至少一小时)服用本品。
服用本品前后可使用止吐药。如果服药后出现呕吐,当天不能服用第2剂。
不能打开或咀嚼本品,应用一杯水整粒吞服。如果胶囊有破损,应避免皮肤或黏膜与胶囊内粉状内容物接触。
注射剂
注射用替莫唑胺1瓶采用41ml无菌注射用水溶解,最终形成每1ml中含替莫唑胺2.5mg的溶液。药液瓶应轻轻振荡,不可抖晃。
使用前务必仔细检查,如果发现颗粒物,不得使用。药液不可进一步稀释,应在室温条件下(25℃)保存。从配制至使用完应在14小时内完成,包括滴注时间。
临床使用时,不得使用含有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的PVC输液装置。
本品必须经静脉输注,应通过输液泵静脉给药,给药时间为90分钟。
仅可与0.9%生理盐水注射液通过同一静脉输注管道进行给药。
每次输注本品前后冲洗输液管。
用量
替莫唑胺胶囊和注射用替莫唑胺的用量相同。注射用替莫唑胺的推荐剂量与口服胶囊剂的剂量相同,用于90分钟静脉输注。
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的成人患者
替莫唑胺先与局部放疗联合治疗(
同步放化疗期),随后为最多6个周期的替莫唑胺单药治疗(维持治疗期)。
同步放化疗期:口服或注射本品,每日剂量为75mg/m2,共42天,同时接受局部放疗(60 Gy分30次)。根据患者耐受程度可暂停用药,但无需降低剂量。
同步放化疗期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通用毒性标准(CTC)-非血液学毒性≤1级(除脱发、恶心和呕吐外),本品可连续使用42天,最多49天。
治疗期间每周应进行
全血细胞计数检查,并根据血液学和非血液学毒性标准暂停用药或终止服用本品(具体内容见下文药物停药板块)。
维持治疗期:本品同步放化疗期结束后4周,进行6个周期的本品单药治疗。本品第1周期的剂量是150mg/m2/日,每日一次,共5天,然后停药23天。
第2周期开始时,如果第1周期通用毒性标准(CTC)的非血液学毒性≤2级(除脱发、恶心和呕吐外)、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和血小板计数≥100×109/L,则剂量可增至200mg/m2/日。
如果第2周期的剂量没有增加,在以后的周期中也不应增加剂量。除出现毒性外,以后各周期的剂量维持在每日200mg/m2。
治疗期间,第22天(首剂本品后21天)应进行全血细胞的计数,并根据检查情况降低剂量或终止服用本品。
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成人患者
对于以前未接受过化疗患者,本品给药剂量是每日200mg/m2,共5天。每28天为一周期。
对于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患者,本品起始剂量是150mg/m2/日,共5天。每28天为一周期。如果下个周期第一天的ANC≥1.5×109/L和血小板计数≥100×109/L,则第2周期的剂量增为200mg/m2/日。应根据ANC和血小板计数最低值调整本品的剂量。
3岁或3岁以上的复发或进展的恶性胶质瘤儿童患者
推荐本品口服或注射给药剂量是200mg/m2/日,共5天,每28天为一周期。
对于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患儿,本品起始剂量是150mg/m2/日,共5天;如果没有出现毒性,下个周期的剂量增至200mg/m2/日。
肝肾功能损害者
肝功能正常的病人与肝功能轻中度异常的病人药代动力学结果相似;严重
肝功能异常(Child’s Class Ⅲ)或肾功能异常的患者尚无应用替莫唑胺的资料。
根据替莫唑胺药代动力学特征,对于严重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不必降低替莫唑胺用量,但应用时需加倍小心。
药物漏用
本药为抗肿瘤药,用药期间需要加强监测,注射剂需要在医院完成给药,通常不存在药物漏用情况。
胶囊剂漏服后应立即咨询医生,通常为日给药一次,可在当天想起时马上补服。
药物过量
剂量限制性毒性为血液学毒性,在任一剂量下均有报道,但在较高剂量时较为严重。口服和注射制剂的药物过量反应相同。
过量危害:患者5天中每天过量用药2000mg,所报道的不良事件为全血细胞减少症、发热、多器官衰竭及死亡。在用药超过5天(最长达64天)的患者中所发生的不良事件包括骨髓抑制(伴随或不伴随感染),某些严重且持久的病例最终死亡。
处理措施:一旦过量使用,应立即就医。在药物过量事件中,应进行血液学评价。必要时应采取支持性措施,如
生命体征监护、高级生命支持。
药物停用
在临床试验中,治疗继续到
肿瘤出现进展,最多为2年。但最佳的治疗持续时间未知。
与放疗合并期间,暂停或终止用药标准。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0.5×109/L,且<1.5×109/L,暂停用药。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0.5×109/L,则应终止治疗。
血小板计数≥10×109/L,且<100×109/L,暂停用药。血小板计数<10×109/L,终止治疗。
普通毒性标准(CTC)非血液学毒性(脱发、恶心和呕吐除外)为2级时,暂停用药,为3级或4级非血液学毒性,则应终止治疗。
单药治疗期间减量或终止用药标准。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给药剂量应降低一个水平(剂量水平包括100mg/m2、150mg/m2和200mg/m2。推荐的最低剂量为100mg/m2。),如果需要将给药剂量降至<100mg/m2/日,则应终止治疗。
血小板计数<50×109/L,给药剂量应降低一个水平,如果需要将给药剂量降至<100mg/m2/日,则应终止治疗。
CTC非血液学毒性(脱发、恶心和呕吐除外)为3级时,给药剂量应降低一个水平,如果降低剂量后重新出现同样的3级非血液学毒性(脱发、恶心和呕吐除外)或4级非血液学毒性,则应终止治疗。
对有证据表明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的患者应停止治疗。
不良反应的表现
替莫唑胺胶囊和注射剂的不良反应相同,注射制剂比口服胶囊增加的不良反应是输液部位的反应,包括疼痛、刺激性、瘙痒、灼热、肿胀和红疹,血肿等。
新诊断为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患者在同步放化疗期和单药治疗期出现的不良事件
感染和侵染
常见不良反应(>1/100,<1/10):联合放疗时,可出现
口腔念珠菌病,
单纯疱疹,感染,咽炎,伤口感染;单独用药时可出现口腔念珠菌病,感染。
偶见不良反应(>1/1000,<1/100):单独用药时可出现单纯疱疹,
带状疱疹,
流感样症状等。
血液和淋巴系统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时可出现白细胞减少,淋巴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
血小板减少;单独用药可出现贫血,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时,可出现贫血,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单独用药可出现淋巴细胞减少,
瘀斑。
内分泌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及单独用药时,偶尔可出现类库欣综合征。
代谢和营养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1/10):食欲减退,可见于本药联合放疗及单独用药时。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高血糖,体重降低;单独用药可出现体重降低。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时可出现低血钾,
碱性磷酸酶增加,体重增加;单独用药可出现高血糖,体重增加。
精神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焦虑,情绪不稳定,失眠;单独用药可出现焦虑,抑郁,情绪不稳定,失眠。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激越,情感淡漠,行为异常,抑郁,幻觉;单独用药可出现幻觉,健忘。
神经系统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头痛;单独用药可出现抽搐,头痛。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抽搐,意识减低,瞌睡,失语,平衡障碍,头晕,意识模糊,记忆缺陷,注意力不集中,感觉异常,
言语障碍,
震颤;单独用药可出现轻偏瘫,失语,平衡障碍,瞌睡,意识模糊,言语障碍,神经疾病,神经病,周围神经病,感觉异常等。
眼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见视力模糊;单独用药可见视力模糊,
复视,
视野缺损。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见眼痛,
偏盲,视觉障碍,视力降低,视野缺损;单独用药可见眼痛,
眼干,视力降低。
耳和迷路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听力损害;单独用药可出现听力损害,耳鸣。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耳痛,
听觉过敏,耳鸣,中耳炎;单独用药可出现耳聋,耳痛,眩晕。
心脏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心悸。
血管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浮肿,下肢浮肿,出血;单独用药可出现下肢浮肿,出血,
深静脉血栓形成。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高血压,脑出血;单独用药可出现浮肿,周围性浮肿,
肺栓塞。
呼吸、胸和纵隔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和单独用药均可出现咳嗽,呼吸困难。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肺炎,上呼吸道感染,鼻塞;单独用药可出现肺炎,
鼻窦炎,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
胃肠道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便秘,恶心,呕吐。可见于本药联合放疗及单独用药时。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腹痛,腹泻,消化不良,吞咽困难,口腔炎;单独用药可出现腹泻,消化不良,吞咽困难,口干,口腔炎。
偶见不良反应:单独用药可出现腹胀,大便失禁,胃肠道疾病,胃肠炎,痔疮。
皮肤和皮下组织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脱发,
皮疹。可见于本药联合放疗及单独用药时。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皮炎,皮肤干燥,红斑,瘙痒;单独用药可出现皮肤干燥,瘙痒。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光敏反应,异常
色素沉着,皮肤脱落;单独用药可出现红斑,异常色素沉着,出汗增加。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关节痛,
肌无力;单独用药可出现关节痛,肌肉骨骼疼痛,
肌痛,肌无力。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
背痛,肌肉骨骼疼痛,肌痛,
肌病;单独用药可出现背痛,肌病。
肾和泌尿系统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尿频,尿失禁;单独用药可出现尿失禁。
生殖系统和乳腺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阳痿;单独用药可出现闭经,乳房痛,月经过多,阴道出血,阴道炎。
全身和给药部位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及单独用药时可出现疲乏。
常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发热、疼痛、过敏反应,放射损伤,面部浮肿,味觉异常;单独用药可出现发热、疼痛、过敏反应,放射损伤,味觉异常。
偶见不良反应:联合放疗可出现潮红,热潮红,无力,情况恶化,僵直,舌变色,嗅觉倒错,口渴;单独用药可出现无力,情况恶化,疼痛,僵直,牙病,面部浮肿。
检查
胶质瘤复发或进展的成人患者
感染和侵染
罕见不良反应(>1/10000,<1/1000):机会性感染,包括耶氏肺型孢子菌肺炎(PCP)。
血液和淋巴系统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中性粒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3-4级),血小板减少(3-4级)。
偶见不良反应:全血细胞减少,贫血(3-4级),白细胞减少。
代谢和营养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食欲减退,可见于本药联合放疗及单独用药时。
常见不良反应:体重减轻。
神经系统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头痛。
常见不良反应:嗜睡,头晕,感觉异常。
呼吸系统、胸和纵隔
常见不良反应:呼吸困难。
胃肠道疾病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恶心,呕吐,便秘。
常见不良反应:腹泻,腹痛,消化不良。
皮肤和皮下组织
常见不良反应:皮疹,瘙痒,脱发。
全身性疾病和给药部位情况
十分常见不良反应:疲乏。
常见不良反应:发热,无力,僵直,萎靡,疼痛,味觉倒错。
十分罕见不良反应:过敏反应,包括过敏症,
血管性水肿。
上市后报告的不良事件
感染和侵染
偶见不良反应:巨细胞病毒感染、再感染如巨细胞病毒、乙型肝炎病毒、
疱疹性脑膜脑炎、
脓毒症。
血液和淋巴系统疾病
十分罕见不良反应:长期各种血细胞减少,
再生障碍性贫血。
良性、恶性和性质不明的新生物
十分罕见不良反应: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继发性恶性疾病,包括髓性白血病。
内分泌紊乱
呼吸系统、胸和纵隔
十分罕见不良反应:
间质性肺炎/肺炎,
肺纤维化,呼吸衰竭。
肝胆疾病
常见不良反应:肝酶升高。
皮肤和皮下组织
十分罕见不良反应:
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Stevens-Johnson综合征。
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感染和侵染
用药期间注意保持口腔卫生清洁,尽量避免发生感染。日常减少聚集,外出戴口罩,勤洗手,防止发生感染。一旦出现感染、流感样症状时,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遵医嘱给予抗感染治疗。
无论淋巴细胞计数如何,对于接受42天(最多为49天)合并治疗的全部患者,需要预防耶氏
肺孢子菌肺炎发生。如果出现淋巴细胞减少,则应继续预防至淋巴细胞恢复至≤1级。
血液和淋巴系统
用药期间需要严密监测血常规,根据患者耐受程度可暂停用药,必要时遵医嘱进行升白细胞、升血小板、输血等治疗。
如单药治疗期间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给药剂量应降低一个水平(剂量水平包括100mg/m2、150mg/m2和200mg/m2。
推荐的最低剂量为100mg/m2。如果需要将给药剂量降至<100mg/m2/日,则应终止治疗。
单药治疗期间血小板计数<50×109/L,给药剂量应降低一个水平,如果需要将给药剂量降至<100mg/m2/日,则应终止治疗。日常注意安全,避免磕碰,以防出现皮下瘀斑。
与放疗合并期间,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0.5×109/L,且<1.0×109/L,暂停用药。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0.5×109/L,则应终止治疗。
与放疗合并期间,血小板计数≥10×109/L,且<100×109/L,暂停用药。血小板计数<10×109/L,终止治疗。
与放疗合并期间,CTC非血液学毒性(脱发、恶心和呕吐除外)为2级时,暂停用药,为3级或4级非血液学毒性,则应终止治疗。
内分泌
偶尔可出现类库欣综合征,可暂时观察,如症状严重,及时告知医生。
代谢和营养
注意监测血糖水平,饮食应清淡并营养均衡,合理控制体重。注意定期测量电解质水平,一旦出现低血钾,要积极纠正。
精神症状
给予患者足够的关爱和鼓励,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及时疏导不良情绪。
神经系统
出现头痛应多休息,一旦出现抽搐、意识减低、震颤、神经疾病、感觉异常等,要及时告知医生处理。
眼
如出现视力模糊,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跌倒意外。出现眼痛等,可遵医嘱给予对症的止痛治疗。
耳和迷路
出现听力损害、耳鸣、眩晕等症状,要注意安全,卧床休息,可遵医嘱进行对症处理。
心脏
出现心悸不适,要卧床休息,保持情绪稳定。如不能耐受,应及时就诊。
血管
出现下肢浮肿,可适当抬高下肢,一旦发生深静脉血栓形成,需要积极溶栓治疗。如发生肺栓塞,需要立即抢救。
呼吸、胸和纵隔
出现肺炎,上呼吸道感染,积极给予抗感染治疗。
在较长期的给药方案治疗期间,耶氏肺孢子菌肺炎的发生率可能较高。不管何种治疗方案,都应密切观察替莫唑胺治疗的全部患者发生耶氏肺孢子菌肺炎的可能性,特别是接受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要及时诊断,及时治疗。
胃肠道
本药注射剂为中致吐风险药物,口服制剂为中-高致吐风险药物,恶心、呕吐为常见症状,通常会在治疗前给予相应的预防止吐处理,无需过度担心。
若在充分预防后仍发生了恶心呕吐,建议告知主管医生,进行解救性止吐治疗,并在下一周期开始前调整止吐方案。
皮肤和皮下组织
日常注意保持皮肤清洁,避免搔抓皮肤,以防继发感染。脱发现象可在治疗结束后恢复,治疗期间可佩戴假发套。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
如出现关节痛、肌无力、背痛、肌肉骨骼疼痛、肌痛等症状时,要注意多休息,可对症给予布洛芬等药物缓解疼痛。一旦发生严重肌病,应立即就诊。
肾和泌尿系统
出现尿频、尿失禁、排尿困难等情况时,可酌情给予留置尿管。
生殖系统和乳腺
出现阳痿、闭经、乳房痛、月经过多、阴道出血、阴道炎等症状时,可告知医生,进行对症处理。
全身和给药部位
出现疲乏、发热、疼痛等症状,要注意休息,适当转移注意力。
注射部位出现红肿、疼痛、硬结,可适当用毛巾热敷。
检查
用药期间定期检测肝肾功能。
极少数使用替莫唑胺的患者出现肝脏损伤,包括致命的
肝功能衰竭。在使用本品进行治疗前必须进行基线肝功能检查。
如果基线
肝功能异常,医生在开始替莫唑胺治疗前应进行风险获益评估,包括评估可能出现致命性肝功能衰竭的潜在风险。
对于进行42天治疗周期的患者,需要在治疗周期中间进行肝功能检查。
对于所有的患者,必须在每个治疗周期后进行肝功能的检查。对于有显著肝功能异常的患者,医生需要对是否继续治疗进行风险获益评估。另外,肝脏毒性可能在使用本品后数周或更长时间出现。
报告了由于乙型肝炎病毒再活动引起肝炎而致死的一些病例。在治疗开始前应对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筛查。
在替莫唑胺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几个月内,监测既往存在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的乙型肝炎或乙肝病毒再活动的临床和实验室指征。对有证据表明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的患者,应停止治疗。
药物贮存
替莫唑胺胶囊:密封,2℃~25℃保存。
注射用替莫唑胺:密闭,于2℃~8℃保存。
请置于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药物相互作用
谨慎联用
丙戊酸:两者同时服用,替莫唑胺清除率出现轻度但有统计学意义的降低,应警惕是否会加重不良反应。
其他可导致骨髓抑制的药物:与替莫唑胺联合应用时,骨髓抑制可能加重,应加以重视,加强监测。
其他
替莫唑胺胶囊含有乳糖。患有罕见的遗传性半乳糖不耐受、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问题的患者,不应服用。
替莫唑胺可导致疲劳和嗜睡,用药期间应避免驾驶和操作机械。
百科内容仅供医学科普使用,不能作为诊断治疗依据,具体请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