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有效成分为特瑞普利单抗,属于
肿瘤免疫治疗药物,可与T细胞表面的PD-1结合,阻断其与配体PD-L1和PD-L2的结合,从而消除PD-1信号通路免疫抑制。本品可促进免疫系统的T细胞增殖,激活T细胞功能,通过免疫反应达到抑制
肿瘤生长的目的。
适应证
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全身系统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本品适用于含铂化疗失败包括新辅助或辅助化疗12个月内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的治疗。
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治疗。
本品联合
顺铂和
吉西他滨用于局部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本品联合
紫杉醇和顺铂适用于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食管鳞癌的一线治疗。
药物起效时间
该药物的起效时间尚没有明确数据,与患者的病情及个人体质有关,请谨遵医嘱使用。
药物维持时间
该药物维持时间尚不明确,消除半衰期约为12.6天。
抗肿瘤药物根据推荐剂量与周期给药,通常认为疗程内有效。
特瑞普利单抗治疗哪些癌症?
特瑞普利单抗目前已批准5种适应证,共4个癌种。其中晚期
黑色素瘤与尿路上皮癌为基于单臂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结果给予的附条件批准。这两个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开展中的确证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中国患者的长期临床获益。
禁用情况
对活性成分或任何辅料存在超敏反应的患者禁用。
不推荐用于中、重度肝功能损伤的患者。
不推荐用于中、重度肾功能损伤的患者。
慎用情况
轻度肝功能损伤慎用。
轻度肾功能损伤慎用。
老年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
驾驶与操作机器期间慎用。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尚无妊娠妇女使用本品治疗的数据。动物研究已显示PD-1阻断性抗体具有胚胎胎儿毒性。除非临床获益大于潜在风险,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治疗。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应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哺乳期女性: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停止哺乳。
儿童:尚未确立本品在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老人:未在老年患者中观察到明显安全性差异。建议老年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不良相互作用
本品应单独使用,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也不应与其他药品经相同的静脉通道合并输注。
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剂:因可能影响本品疗效,应避免在开始本品治疗前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剂。如果为了治疗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可在开始本品治疗后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剂。
剂型规格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剂:100mg(2.5ml)/瓶,80mg(2ml)/瓶,240mg(6ml)/瓶
具体用法
用法
静脉输注,不得采用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
本品首次静脉输注时间至少60分钟。如果第一次输注耐受性良好,则第二次输注的时间可以缩短到30分钟。如果患者对30分钟的输注也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后续所有输注均可在30分钟完成。
特瑞普利单抗联合化疗给药时,应首先给予特瑞普利单抗。
用量
二线
黑色素瘤、二线尿路上皮癌、二线鼻咽癌(单药治疗):推荐剂量为3mg/kg,静脉输注每2周一次,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局部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一线治疗、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食管鳞癌一线治疗:本品推荐剂量为固定剂量240mg,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可耐受的毒性。
配制时将药物注入100ml生理盐水(0.9%
氯化钠)中稀释,使稀释液终浓度为1~3mg/ml。混匀后使用无菌过滤器(0.2或0.22μm)静脉滴注。
药物漏用
本品为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用药,如忘记及时到医院治疗,请在记起时立即联系医生。
药物过量
临床试验中尚未报告过药物过量病例。若出现药物过量,应当及时告知医生,密切监测是否出现不良反应的症状或体征,在必要时立即给予适当的对症治疗。
药物停用
本品出现毒性状态时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根据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暂时或永久停药,是否停药由医生决定。
整体而言,对于大部分3~4级及某些特定的2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对于4级及某些特定的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如肺炎、肝炎、肾上腺功能不全、胰腺炎、心肌炎、
脑炎需永久停药。
除了内分泌疾病,复发性3~4级(除外内分泌疾病)应永久停药。
末次给药后12周内2~3级不良反应未改善到0~1级,应永久停药。
末次给药后12周内皮质类固醇未能降至≤10mg/天泼尼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药。
对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暂停本品治疗。3~4级或复发性≥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应永久停用本品。
2~3级免疫相关性
结肠炎,暂停本品治疗。4级免疫相关性结肠炎,应永久停用本品。
应遵医嘱定期监测肝功能的变化及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2级免疫相关性肝炎,暂停本品治疗。3~4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用本品。
应遵医嘱定期监测患者肾功能的变化及肾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2~3级免疫性肾炎所致
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用本品。
对于症状性2~3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改善至0~1级。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并给予激素治疗。对于危及生命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
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用本品。
应遵医嘱密切监测血糖水平及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根据临床需要给予
胰岛素替代治疗。对于血糖控制不好的I型糖尿病,应暂停本品,胰岛素替代治疗直至症状缓解。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高血糖症或I型糖尿病,须永久停用本品。
对于症状性2级肾上腺功能不全,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至症状缓解。对于3-4级肾上腺功能不全必须永久停用本品。
对于症状性2~3级垂体炎,应暂停给药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垂体炎,必须永久停用本品。
3级
血小板减少,暂停用药,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0~1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及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4级血小板减少,永久停药并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2~3级血淀粉酶升高或
脂肪酶升高或2级胰腺炎,应暂停本品治疗。3~4级胰腺炎或4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应永久停用本品。
对于2级输液反应,在密切监测下可继续接受本品治疗或暂停给药,后续治疗可考虑使用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和抗
组胺类药物预防。≥3级输液反应,必须立即停止输液,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并永久停药。
不良反应的表现
单药治疗不良反应
本品单药治疗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94.4%。
发生率≥10%的不良反应为贫血、ALT(谷丙转氨酶)升高、
蛋白尿、AST(谷草转氨酶)升高、白细胞计数降低、血糖升高、TSH(血
促甲状腺激素)升高、
甲状腺功能减退、
皮疹、血胆红素升高、乏力、发热、瘙痒症、咳嗽、食欲下降、血
甘油三酯升高、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
3级及以上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31.2%。
发生率≥1%的为贫血、
低钠血症、
脂肪酶升高、高血压、感染性肺炎、淀粉酶升高、血糖升高、ALT升高、AST升高、血胆红素升高、血甘油三酯升高、血小板减少症、淋巴细胞计数降低。
导致停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9.5%。
联合化疗不良反应
本品联合化疗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79.9%。
发生率≥2%的为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贫血、血小板减少症、感染性肺炎、
淋巴细胞减少症、低钠血症、高血压、
低钾血症、皮疹、乏力和呕吐。
导致本品停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6.9%。
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的处理措施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能发生在本品治疗期间及停药以后,可累及任何组织器官。患者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应在医生建议及指导下对相关检验指标或脏器功能进行检测,从而及时尽早发现不同时间点出现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患者如发生上述不良反应的症状或其他不适,请立即报告医生,以便尽早进行评估处理。
大多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并且可通过中断本品治疗、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
对于3级和4级及某些特定的2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根据临床指征,给予1~2mg/k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1级。皮质类固醇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恶化或复发。如果不良反应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皮质类固醇类别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输液相关反应的处理措施
出现寒战、发热、胸闷、瘙痒、皮疹、低血压等症状时,应立即告知医生,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或给予解热镇痛类抗炎药或抗组胺药治疗,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
如出现3级(重度)或4级(危及生命)输液相关反应,须立即停止输液并永久停药,并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
药物贮存
本品于2~8℃避光保存、运输,不可冷冻。
本品从冰箱取出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稀释液的配制。
无菌操作下配制的稀释液,室温下放置不超过8小时,包括室温下贮存在输液袋的时间以及输液过程的持续时间;在2~8℃下保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果冷藏,请在给药前使稀释液恢复至室温;不得冷冻保存。
其他
药瓶中剩余的药物不可重复使用。
接受本品治疗
肿瘤可能出现非典型反应,例如治疗最初几个月内肿瘤出现暂时增大或者出现新的小病灶,随后肿瘤缩小。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或持续减轻,即使有疾病进展的初步证据,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
百科内容仅供医学科普使用,不能作为诊断治疗依据,具体请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