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替米星为氨基糖苷类抗菌素,用于革兰阴性杆菌属和少数革兰阳性菌引起的各种感染性疾病,如复杂性泌尿道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适应证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所引起的包括新生儿、婴儿、儿童等各年龄患者在内的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细菌感染性疾病的短期治疗。
复杂性泌尿道感染:由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杆菌、铜绿假单胞菌、肠杆菌属细菌、奇异变形杆菌、变形杆菌属细菌(吲哚阳性)、沙雷菌属和枸橼酸菌属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引起。
败血症:由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杆菌、铜绿假单胞菌、肠杆菌属和沙雷菌属细菌以及奇异变形杆菌等引起。
皮肤软组织感染:由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杆菌、铜绿假单胞菌、肠杆菌属和沙雷菌属细菌、奇异变形杆菌、变形杆菌属细菌(吲哚阳性)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青霉素酶和非青霉素酶产酶菌)等引起。
腹腔内感染,包括
腹膜炎和腹内脓肿:由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杆菌、铜绿假单胞菌、肠杆菌属菌、奇异变形杆菌、变形杆菌属细菌(吲哚阳性)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青霉素酶和非青霉素酶产酶菌)等引起。
下呼吸道感染:由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杆菌、铜绿假单胞菌、肠杆菌属和沙雷菌属细菌、奇异变形杆菌、变形杆菌属细菌(吲哚阳性)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青霉素酶和非青霉素酶产酶菌)等引起。
药理作用
奈替米星为半合成的氨基糖苷类广谱抗菌素。其作用机理是通过抑制敏感微生物的正常蛋白质合成而起作用。
本品具有广泛的抗微生物作用,主要针对革兰阴性杆菌属和少数革兰阳性菌引起的各种感染性疾病,如复杂性泌尿道感染、败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腹腔内感染、下呼吸道感染等。
药物起效时间
本品使用后,约在30~60分钟内产生药效 [1,2]。
药物维持时间
本品维持时间存在个体差异,其半衰期受肾功能及给药剂量影响,在单剂量给药后的半衰期通常为2~2.5小时,每8小时给药一次或12小时给药一次,遵医嘱用药即可。
药物联用
奈替米星可与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联用,有协同抗菌作用。
禁用情况
过敏禁用。
孕妇禁用。
哺乳期禁用。
慎用情况
过敏体质慎用。
新生儿慎用。
儿童慎用。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禁用,氨基糖苷类药物可进入胎盘和乳汁,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应用此类药物应被告知对胎儿或婴儿有潜在的损伤,为安全起见,宜避免使用。
哺乳期:禁用,氨基糖苷类药物可进入胎盘和乳汁,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应用此类药物应被告知对胎儿或婴儿有潜在的损伤,为安全起见,宜避免使用。
儿童:慎用,儿童在使用本品时,应分析利弊。一般不推荐新生儿、早产儿使用本品,如确需使用,应减少用量或延长给药间期,并监测血药浓度。
老人:应用本品时按轻度肾功能减退,减量用药。
如果您已经怀孕、计划怀孕或是在哺乳期,为保证更好的治疗效果以及最大程度地避免风险,请主动、及时告知医生并咨询选择最佳治疗方案。
不良相互作用
在体外试验中,把
奈替米星和β-内酰胺类抗生素(青霉素或头孢菌素)混合可能会导致明显的相互灭活作用。通常,这种氨基糖苷类的灭活作用只是在严重肾功能损害的患者比较显著。
药物/实验室检测相互作用:伴随头孢菌素疗法可能会假性提高肌酐测定值。
避免与其他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万古霉素、多黏霉素、强利尿剂、神经-肌肉接头阻滞剂等肾毒性和神经毒性药物同用。
本品不宜与其他药物混合静脉滴注。
剂型规格
注射液:
奈替米星0.1g(10万单位)与
葡萄糖5.0g/100ml 。
具体用法
用法
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
用量
成人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按体重每8小时1.3~2.2mg/kg;或每12小时2~3.25mg/kg;治疗
复杂性尿路感染,按体重每12小时1.5~2mg/kg。疗程均为7~14日。一日最高剂量不超过7.5mg/kg。血液透析后应补给1mg/kg。
小儿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6周以内小儿,按体重每12小时2~3mg/kg。6周~12岁小儿,按体重每8小时1.7~2.3mg/kg;或按体重每12小时2.5~3.5mg/kg。疗程均为7~14日。
静脉滴注时,于1.5~2小时内缓慢输入。应用本品宜定期监测血药浓度,使血药峰浓度维持在6~10mg/L,谷浓度为0.5~2mg/L。
肾功能减退者:必须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有条件时宜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其结果拟订个体化给药方案,使血药浓度调整至上述范围,也可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或参考肌酐值、
血尿素氮值减少本品剂量或延长给药间期。
药物漏用
本品为肌内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的处方药。使用过程中剂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般不存在漏用,若漏用后应尽快联系医师,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
药物过量
如果发生过量或毒副反应,特别是在肾功能受损的情况下,可通过血液透析把药物从血液中移除。没有专门的利用
腹膜透析来移除药物的报道,其他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已知可用这种方法,但其速率低于血液透析。还请密切关注身体情况,如出现不适,还请及时就医。
以上应对方式仅供参考,如发生药物过量,请立即到医院就诊。
药物停用
本品的疗程一般不宜超过14日,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
如果您用药后感觉不适,请及时告知医生,医生会根据不良反应的轻重判断是否应停药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不良反应的表现
肾毒性:其毒性轻微并较少见。肾毒性常发生于原有肾功能损害或应用剂量超过一般常用量的感染患者。
神经系统毒性:可发生第八对颅神经的毒性反应,与其他常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相比,其发生率较低,程度亦较轻,易发生在原有肾功能损害者或治疗剂量过高、疗程较长的感染患者,表现为前庭及听力的受损症状,如出现头晕、眩晕、听觉异常等,但尚无致耳聋者的报道。
肌肉麻痹和呼吸暂停:可能会发生神经-肌肉阻滞引起的急性肌肉麻痹和呼吸暂停。
其他:偶可出现头痛、全身不适、视觉障碍、心悸、
皮疹、发热、呕吐和腹泻等。
偶可发生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血糖、血清
碱性磷酸酶、血清氨基转移酶等升高,也可出现白细胞、血小板等降低和
嗜酸性粒细胞的增加,以上反应多呈一过性。
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为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在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尿常规、
血尿素氮、
血肌酐等检查,并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力的改变,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的监测,调整剂量使高浓度在16mg/L以下,谷浓度避免超过4mg/L。
如果用药后感觉不适,请及时告知医生,医生会根据不良反应的轻重判断是否应停药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药物贮存
密封,在凉暗处(遮光,不超过20℃)保存。
存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避免儿童误服。
其他
单纯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轻症皮肤软组织感染治疗中本品非首选药物,
败血症治疗中需联合具有协同作用的药物,
腹腔感染治疗时,宜加用
甲硝唑等抗厌氧菌药物。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颜色等)禁止使用。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百科内容仅供医学科普使用,不能作为诊断治疗依据,具体请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