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伐沙班是一种新型的口服抗凝药,可预防静脉血栓栓塞形成,降低深静脉血栓栓塞形成和
肺栓塞风险,还可用于非瓣膜性房颤的抗凝。
适应证
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
静脉血栓形成(VTE)。
用于治疗成人
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在完成至少6个月初始治疗后仍存在复发风险的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患者中使用,用于降低复发风险。
用于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因素(例如
充血性心力衰竭、高血压、年龄≥75岁、糖尿病、卒中或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以降低卒中和全身性栓塞的风险。
药物起效时间
本品吸收迅速,服用后2~4小时达到血药峰浓度,在此之前药物已经起效。
药物维持时间
利伐沙班的药物维持时间目前尚不明确,但每日用药一般不能超过2次,具体请遵医嘱。
药物联用
阿司匹林联合利伐沙班片,在预防心肌梗死、脑梗死、冠心病、颈动脉严重狭窄等
动脉粥样硬化相关疾病,静脉血栓导致的肺栓塞等方面有较好作用,血管保护方面的效果更为显著。但两者联用也会使
消化道出血风险增加,所以两者联用前,需要由医生评估,谨慎使用。
利伐沙班片建议早上吃还是晚上吃?
利伐沙班片的服用不受就餐时间限制,早上或者晚上服用均可。
服用时间对于利伐沙班片的吸收和药效无明显影响,通常口服后吸收迅速,2~4小时后即可达到血药浓度。
利伐沙班片早上或者晚上服用均可,建议随餐服用,有利于药物的吸收。
具体用量用法按实际情况遵医嘱用药。
房颤利伐沙班片吃多久停药?
有血栓高危风险的房颤的患者要长期服用利伐沙班片,如果是低危或中危风险,可服用半年左右,遵医嘱停药。
对于房颤的患者应该进行血栓以及出血风险的评分(通常用CHA2DS2-VASc评分表),评分为 0 分及年龄<65岁和孤立性房颤(包括女性)患者,不推荐服用本品;CHA2DS2-VASc评分为1分者建议服用本品;评分≥2分(意味着患者是血栓的高危人群),只要不存在抗凝禁忌,都建议长期服用口服本品。
此外如果房颤的患者已经做了射频消融术,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不再发生房颤,该类患者在服用利伐沙班半年之后,可以考虑停止抗凝药物的治疗。
禁用情况
对
利伐沙班及片剂中任何辅料过敏的患者禁用。本品内含有乳糖,有罕见的遗传性乳糖或半乳糖不耐受、Lapp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的患者不能服用该药物。
孕妇禁用。
哺乳期女性禁用。
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15ml/min)禁用。
有凝血异常和临床相关出血风险的
肝病患者,包括达到Child Pugh B级和C级的肝硬化患者禁用。
有临床明显活动性出血者禁用。
具有出血显著风险的病灶或病情的患者禁用。
目前或近期患有胃肠道溃疡。
存在出血风险较高的恶性肿瘤。
近期发生脑部或脊椎损伤。
近期接受脑部、脊椎或眼科手术。
慎用情况
18岁以下的儿童慎用。
老人慎用。
肌酐清除率15~49ml/min的患者慎用。
尚不伴有凝血异常的肝病患者慎用。
不推荐使用人工心脏瓣膜患者使用本品。
先天性或后天性凝血障碍、未控制的严重高血压、血管源性
视网膜病变、严重糖尿病、脊柱内或脑内血管异常(尚可进行手术介入治疗)慎用。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
由于潜在的生殖毒性、内源的出血风险以及利伐沙班可以通过胎盘,利伐沙班禁用于妊娠期妇女,育龄妇女在接受利伐沙班治疗期间应避孕。
哺乳期女性
利伐沙班禁用于哺乳期妇女,必须决定究竟是停止哺乳还是停止利伐沙班治疗。
儿童
不推荐用于18岁以下的儿童。
老人
老年人的剂量需要依据出血风险、肾功能及全身状态决定,多数情况下无需调整剂量,如有出血风险、肾功能及全身状态较差等情况,可遵医嘱调整剂量。
不良相互作用
禁止联用
P-gp及强效CYP3A4抑制剂:例如吡咯-抗真菌剂(例如
酮康唑、
伊曲康唑、
伏立康唑和
泊沙康唑)或HIV蛋白酶抑制剂等,与这些药物合用使利伐沙班暴露量增加并可能使出血风险升高,不建议将利伐沙班与此类药物联用。
抗凝药:除了特殊情况(转换抗凝治疗,或给予维持中心静脉或动脉导管通畅所需剂量普通
肝素)之外,禁止与其他任何抗凝剂同用,例如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达肝素等)、肝素衍生物(磺达肝癸钠等)、口服抗凝剂(华法林、
阿哌沙班、达比加群等)等。
谨慎联用
非甾体抗炎药/血小板聚集抑制药:例如乙酰水杨酸、氯吡格雷等,与这些药物与本品合用可能增加出血风险,应慎用。
强效CYP3A4诱导剂:例如
利福平、
苯妥英、
卡马西平、苯巴比妥或圣约翰草等,这些药物与本品合并使用时,可能使利伐沙班血药浓度降低,应慎用。
利伐沙班的用法用量取决于治疗的疾病,给药方式根据患者自身情况而定。
剂型规格
片剂:2.5mg/片;10mg/片;15mg/片;20mg/片。
具体用法
用法
口服,温开水送服。
利伐沙班10mg可与食物同服,也可以单独服用。
利伐沙班15mg或20mg片剂应与食物同服。
提示:对于不能整片吞服的患者,可在服药前将10mg、15mg或20mg本品压碎,与苹果酱混合后立即口服,并在服用后立即进食。
通过鼻胃管或胃饲管给药
当确定胃管在胃内的位置后,可将10mg、15mg或20mg本品压碎,与50mL水混合成混悬液,通过鼻胃管或胃饲管给药。
应避免在胃远端给药。
转换使用药物注意事项
从维生素K拮抗剂(VKA)转换为利伐沙班:
对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风险的患者,应停用VKA,在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3.0时,开始利伐沙班治疗。
对治疗DVT和PE,降低DVT和PE复发风险的患者,应停用VKA,在际标准化比值(INR)≤2.5时,开始利伐沙班治疗。
将患者接受的治疗从VKA转换为利伐沙班时,INR值会出现假性升高,但并不是衡量利伐沙班抗凝活性的有效指标,因此,不建议使用INR来评价利伐沙班的抗凝活性。
从利伐沙班转换为维生素K拮抗剂(VKA):
利伐沙班转换为VKA期间可能出现抗凝不充分的情况。转换为任何其他抗凝剂的过程中都应确保持续充分抗凝作用。应注意利伐沙班可促进INR升高。
对于从利伐沙班转换为VKA的患者,应联用VKA和利伐沙班,直至INR≥2.0。
在转换期的前两天,应使用VKA的标准起始剂量,随后根据INR检查结果调整VKA的给药剂量。
患者联用利伐沙班与VKA时,检测INR应在利伐沙班给药24小时后,下一次利伐沙班给药之前进行。
停用利伐沙班后,至少在末次给药24小时后,可检测到可靠的INR值。
从非口服抗凝剂转换为利伐沙班:
对正在接受非口服抗凝剂的患者,非持续给药的(例如皮下注射低分子
肝素),应在下一次预定给药时停用非口服抗凝剂,并于0~2小时前开始服用利伐沙班。
持续给药的(例如普通肝素静脉给药),应在停药时开始服用利伐沙班。
从利伐沙班转换为非口服抗凝剂:
停用利伐沙班,并在利伐沙班下一次预定给药时间时给予首剂非口服抗凝剂。
用量
推荐剂量为口服利伐沙班10mg,每日1次。伤口已止血时,首次用药时间应在手术后6~10小时之间。
对于接受髋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35天。
对于接受膝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12天。
中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CrCl)30~49ml/min]者无需调整剂量;重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CrCl)<30ml/min]患者避免使用本品。
急性DVT或PE的初始治疗推荐剂量是前三周15mg,每日两次;之后维持治疗及降低DVT和PE复发风险的剂量是20mg,每日一次(建议大约在每天的相同时间给药)。
由重大的一过性危险因素(如近期大手术或创伤)引起DVT或PE的患者,应考虑短期治疗(至少3个月);由重大的一过性危险因素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DVT或PE的患者、无诱因的DVT或PE患者、或有复发性DVT或PE史的患者,应考虑给予较长时间的治疗。
对于完成至少6个月标准抗凝治疗后持续存在DVT和/或PE风险的患者,为降低DVT和/或PE复发风险,推荐利伐沙班10 mg每日一次口服。
对于DVT或PE复发风险高的患者(例如有复杂并发症的患者,或接受利伐沙班10 mg每日一次但出现DVT或PE复发的患者,应考虑利伐沙班20 mg每日一次。
对于中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30~49ml/min)患者,患者前三周应接受15mg,每日两次。此后,①当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一次时,如果评估得出患者的出血风险超过DVT及PE复发的风险,必须考虑将剂量从20mg每日一次,降为15mg每日一次;②当推荐剂量为10mg每日一次时,不需要调整推荐剂量。重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CrCl)<30ml/min]患者避免使用本品。
治疗非瓣膜性房颤,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风险:
推荐剂量是20mg每日一次,该剂量同时也是最大推荐剂量。
对于低体重、高龄(>75岁)、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医师可根据患者的情况,酌情使用15mg每日一次。
在利伐沙班预防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获益大于出血风险的情况下,应接受长期治疗。
需要心脏复律的患者可以开始或继续服用利伐沙班,对于既往未使用过抗凝剂治疗且接受经食道超声心动图(TEE)引导下的心脏复律治疗的患者,应至少在心脏复律前4小时开始服用利伐沙班,以保证充分抗凝。对于所有患者,在进行心脏复律之前应确认患者已经预先服用利伐沙班。
重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CrCl)<15ml/min]患者避免使用利伐沙班。
药物漏用
用于预防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的静脉血栓形成时:
如果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每日服药一次。
用于治疗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降低复发的风险时:
如果在15mg每日两次治疗期间(第1~21天)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本品,以确保每日服用30mg利伐沙班,也可在下次服药时一次服用两片15mg片剂;之后,应依照用药建议继续接受常规的15mg每日两次给药。
如果在20mg每日一次治疗期间(第22天和以后)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本品,之后应以此时间点为基准,作为第二天及之后每天服药的时间。依照推荐剂量继续接受每日一次给药。不应为了弥补漏服的剂量而在一日之内将剂量加倍。
用于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降低卒中和全身性栓塞的风险时:
如果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接受每日一次给药。不应为了弥补漏服的剂量而在一日之内将剂量加倍。
因手术及其他干预治疗而停药时:
如果为了降低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的出血风险而必须停止抗凝治疗,则必须在干预前的至少24小时停止使用利伐沙班,以降低出血风险。
考虑到利伐沙班起效快,在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之后,一旦确定已充分止血,应该立即重新使用利伐沙班。
如果在手术干预期间或之后无法服用口服药物,考虑给予非口服抗凝剂。
药物过量
症状:曾报告过少数利伐沙班用药过量病例(最高达600mg),但没有出血并发症或其他不良反应。
措施:尚无对抗利伐沙班药效的特异性拮抗剂。利伐沙班用药过量后应及时就医,可考虑使用
活性炭减少其吸收。
药物停用
对于接受髋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35天;对于接受膝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12天。达到疗程后可遵医嘱停药。
如果为了降低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的出血风险而必须停止抗凝治疗,则必须在干预之前的至少24小时停止使用利伐沙班,以降低出血风险。
服用利伐沙班期间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必须停止治疗。
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需要停药。
在有活动性病理性出血的患者中停用利伐沙班。
不良反应的表现
出血风险:
利伐沙班将使出血的风险升高,且可能引起严重或致死性的出血。可能导致黏膜出血(即鼻衄、牙龈出血、
胃肠道出血、泌尿生殖道出血)和贫血。
脊柱/
硬膜外血肿:在采用硬膜外麻醉或脊椎穿刺时,接受抗血栓药预防
血栓形成并发症的患者有发生硬膜外或脊柱血肿的风险,这可能导致长期或永久性瘫痪。术后使用硬膜外留置导管、伴随使用影响止血作用的药物、创伤或重复硬膜外或脊椎穿刺也可能提高上述风险。
肾功能损害。
肝胆异常病:
黄疸、胆汁淤积、肝炎(含肝细胞损伤)。
免疫系统异常:超敏反应、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血管性水肿。
神经系统异常:头晕、晕厥、卒中、脑出血、
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轻偏瘫。
皮肤及皮下组织异常:瘙痒、Stevens-Johnson 综合征。
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在决定是否为具有较高出血风险的患者应用利伐沙班时,必须权衡血栓栓塞事件的风险与出血的风险;治疗开始后,要对这些患者实施密切监测,观察是否有出血并发症和贫血体征与症状;如果发生严重出血,必须停用利伐沙班,并及时评估失血的体征及症状并考虑血液替代治疗的必要性。
除进行充分的临床观察之外,对
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做出恰当判断,可有助于发现隐匿性出血,以及量化显性出血并判断临床相关性。
对于任何不明原因的血红蛋白或血压降低都应寻找出血部位。
对于术后人群,可以通过定期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对手术伤口引流液进行密切观察以及定期测定血红蛋白来及时发现出血情况。
应及时评估失血的体征及症状并考虑血液替代治疗的必要性。在有活动性病理性出血的患者中停用利伐沙班。
对于脊柱/硬膜外血肿,已经或即将接受抗凝治疗以预防血栓的患者行硬膜外麻醉或脊椎穿刺前应进行获益与风险评估,穿刺后应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观察是否有神经功能损伤的症状和体征,例如背痛、感觉或运动神经损害(麻木、刺痛或下肢无力),肠或膀胱功能障碍。如果发现神经功能损伤,必须进行紧急治疗。
对于肾功能损害,在CrCl(肌酐清除率)30~50ml/min的患者中密切观察并及时评估任何失血的体征及症状;服用利伐沙班期间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必须进行剂量调整或停止治疗。
如果出现其他不良反应,需要及时就诊,遵医嘱停药、改变剂量或治疗。
药物贮存
常温密封保存。
其他
提前停用
利伐沙班将使血栓栓塞和卒中事件风险升高(特别是非瓣膜性房颤患者),如果因病理性出血或已完成治疗之外的原因而必须提前停用利伐沙班,则考虑给予另一种抗凝剂。
患者出现晕厥(频率:少见)和头晕(频率:常见)等不良反应时,不宜驾车或操作机械。
对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可能需要溶栓、或肺动脉栓子切除术的
肺栓塞患者,不推荐将利伐沙班作为普通
肝素的替代治疗。
百科内容仅供医学科普使用,不能作为诊断治疗依据,具体请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