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是长效
干扰素。其机制是干扰素可与细胞表面的特异性α-干扰素受体结合,触发细胞内复杂的信号传递途径并激活基因转录。本品可抑制感染细胞内的病毒复制、抑制细胞增殖,并具有免疫调节作用。
适应证
慢性乙型肝炎
本品可以治疗成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处于肝脏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必须经过血清标志物(转氨酶升高、HBsAg、HBV-DNA)确诊。
慢性丙型肝炎
可以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成年患者。患者不能处于肝脏失代偿期。
治疗本病时,也可与
利巴韦林联合使用;对利巴韦林不耐受或禁忌时,可以采用本品单独治疗。
药物起效时间
健康人单次皮下注射本品180μg后3~6小时,抗病毒活性指标即血清2,5-寡
腺苷酸合成酶(2,5-OAS)活性迅速升高。
药物维持时间
在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中,每周给药一次,连续4周后,本品的血清药物浓度基本稳定,单次给药本品的血清药物浓度至少能够维持一周(168小时)。
治疗慢性乙肝时药代动力学和治疗慢性丙肝相似,单次给药后的血药浓度也维持一周左右。
药物联用
本品与
恩替卡韦治疗e抗原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可有效地抑制病毒复制,改善肝功能,且安全性高,但要遵医嘱用药。
禁用情况
对活性成分、α-
干扰素或本品的任何赋形剂过敏的患者禁用。
严重肝功能障碍或失代偿性肝硬化患者禁用。
有严重心脏疾病史患者禁用。
本品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时,严重的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
本品和
利巴韦林联用时,禁用于配偶妊娠的男性患者,且严重的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
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禁用。
慎用情况
本品和利巴韦林联用时,肾功能不全者、有严重或不稳定心脏病患者均慎用。
HCV/HIV混合感染患者慎用。
有抑郁史的患者慎用。
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1.5x10
9/L、血小板计数小于75x10
9/L或
血红蛋白小于100g/l(贫血)的患者要慎用。
18岁以下及老年患者慎用。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本品对人类妊娠的潜在危险性未知,与利巴韦林联用时也可能引起明显的致畸和胚胎毒性,所以妊娠期妇女禁止使用本品。且使用本品治疗期间患者要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哺乳期女性:目前尚不清楚本品是否经人乳排泌,因此要根据药物治疗对母亲的重要性来决定停止哺乳还是停止治疗。
儿童:18岁以下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要谨慎使用。
老年:相关研究尚不充分,应谨慎使用;对有心脏病或癌症晚期的老年患者,在接受本品治疗前或治疗期中,都应做
心电图检查,遵医嘱做剂量调整或停用。
配伍禁忌
禁忌联用
目前该药物与其他药物的绝对联用禁忌尚不明确。
谨慎联用
因药效增加而需要谨慎联用的药物
美沙酮:联用后,美沙酮的血药浓度升高,可能需要降低美沙酮的剂量。
因药效降低而需要谨慎联用的药物
本品可抑制CYP1A2和 CYP2 D6的活性,与CYP1A2底物(如咖啡因、
茶碱)或CYP2D6底物(
硫利达嗪)或者治疗窗窄的CYP1A2或CYP2D6底物合用时,要注意监测后者的血药浓度。
因不良反应增加而需要谨慎联用的药物
齐夫多定:本品与齐夫多定联用时,可能对血液系统产生毒性,应监测
全血细胞计数,评价合用时的骨髓抑制作用。
剂型规格
50µg、80µg、100µg。复溶后体积为0.5ml。
具体用法
用法
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与
利巴韦林联用时,利巴韦林在进餐时服用。
用量
治疗慢性乙型肝炎
推荐剂量:1.0µg/kg,每周1次,疗程24周。
剂量调整:对于发生中度和重度不良反应(包括临床表现和/或实验室指标异常)必须调整剂量的患者,需要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剂量调整。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可以考虑逐渐增加或恢复至初始剂量。
患者用药期间当中性粒细胞计数(ANC)<0.75×109/L时,应考虑降低本品至一半剂量;若<0.5×109/L时,应暂时停药。
患者用药期间当血小板计数小于50×109/L时,应考虑降低本品至一半剂量;当血小板计数小于25×109/L时,应考虑停药。
患者用药期间出现白细胞计数<1.5×109/L时,应考虑降低本品至一半剂量;当白细胞计数<1.0×109/L时,应考虑停药。
肌酐> 2.0 mg/dL (或>176.8μmol/L)时,应考虑停药。
当ALT>10倍正常值时,应考虑停药。
当
总胆红素≥2 倍正常值上限(同时伴乏力等临床症状) 时,应考虑停药。
治疗慢性丙型肝炎
推荐剂量:每周 1 次。体重65 kg以下者,每次40µg;体重65 kg以上者,每次50µg。同时口服利巴韦林。用药6个月后,如病毒负荷仍高,建议停止用药。
剂量调整:发生以下情况时,应按规则进行剂量调整。
白细胞<2.5x109/L时,应降低剂量;<2.0x109/L时,应终止治疗。
中性粒细胞 <1.0x10
9/L时,应降低剂量;<0.75x10
9/L时,应终止治疗。
血小板<50x109/L时,应降低剂量;<25x109/L时,应终止治疗。
肌酐> 2.0 mg/dL (或>176.8μmol/L)时,应终止治疗。
ALT为基础值的2倍或>10倍正常值时,应终止治疗。
间接胆红素3mg/dL (或 >51μmol/L) 4周时,应终止治疗。
降低剂量时,应按照下述方法进行:体重65 kg以下者,从每次40µg调整到每次20µg;体重65 kg以上者,从每次50µg调整到每次25µg。
药物漏用
本品一周一次,若本周忘记注射,在想起当天按正常剂量注射即可,但绝对不可以一次使用双倍药量。下次按正常注射间隔时间注射。建议每周在同一天用药,最大程度上避免漏用。
药物过量
目前没有本品过量使用的权威资料。若患者过量用药后出现轻微不适,建议咨询医生;若患者出现严重不适或严重不良反应,建议停药,遵医嘱采取适当措施。
药物停用
用药 6 个月后,如病毒负荷仍高,建议停止用药。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医生应告知患者有可能出现抑郁,患者应随时向医生报告抑郁的任何症状,不要延误。严重时需停药,并给予精神治疗干预。
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转氨酶反跳到正常上限10倍以上时要暂停使用本品,直到转氨酶水平下降。
丙型肝炎患者用药期间出现
丙氨酸转氨酶(ALT)持续升高、胆红素升高或肝功能失代偿时,应当停药。
发生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包括荨麻疹、
血管性水肿、
支气管痉挛、过敏性休克)时,应停药,并立即给予适当的治疗。
如果使用中患者出现牛皮癣或牛皮癣恶化迹象,应停药并及时就医。
甲状腺异常得不到充分治疗的患者应考虑中断本品的治疗。
若用药过程中出现高血糖,低血糖及糖尿病等症状,且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应停药。
用药期间出现新的眼科疾病或原有眼科病加重的患者,应停药。
用药期间出现持续的或原因不明肺部异常(呼吸困难、肺浸润),应停药。
不良反应的表现
十分常见的不良反应
代谢和营养:体重下降、食欲下降。
神经系统疾病:头痛、头晕。
皮肤:脱发。
全身反应:乏力、发热、畏寒。
胃肠道反应:恶心、牙龈出血。
常见不良反应
胃肠道反应:呕吐、口干、腹痛、腹胀、腹泻、腹部不适、口腔溃疡。
眼器官疾病:
眼干、眼痛、视疲劳、视网膜渗出或出血、视物模糊、结膜充血。
全身异常及注射局部反应:胸部不适、疲惫、流感样疾病、寒战、发热、注射部位红斑(或瘙痒、疼痛、肿胀等)。
神经系统异常:失眠、嗜睡、
味觉障碍、感觉异常、记忆损害、焦虑、睡眠质量差、困倦等。
精神类疾病:焦躁不安、愤怒、情绪改变、倦怠、抑郁。
皮肤和皮下组织异常:皮肤干燥、
皮疹、瘙痒、盗汗、过敏性皮炎等。
其他:心悸、耳鸣、月经异常等。
偶见不良反应
心脏器官疾病:室上性期外收缩、室性期外收缩、心率升高。
耳及迷路类疾病:耳痛、耳瘙痒、眩晕。
内分泌系统: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减退症。
胃肠道反应:便秘、肠炎、便血、齿龈疼痛或萎缩、唇炎、胃肠障碍、
胃食管反流病、反胃、口腔黏膜炎、唇干裂、干呕、肛部痛、
肛裂、
肛门瘙痒症,功能性胃肠紊乱、口腔感觉减退、
舌炎、食物中毒、大便干燥、痔疮、嘴唇糜烂、
嗳气等。
全身异常和注射局部反应:不适、反应迟缓、
高热、口渴、疼痛、外周水肿、注射部位硬结。
肝胆系统疾病: 肝区痛、肝脂肪变性、肝周不适、
黄疸。
免疫系统疾病: 免疫反应降低。
各类损伤、中毒及手术并发症:皮肤受伤、指甲撕裂、睾丸损伤。
各类检查:谷氨酰转移酶升高、结合胆红素升高、尿液检查异常、微量白蛋白尿、血白蛋白降低等。
代谢及营养类疾病:饥饿、摄食量减少、食欲增加、消瘦。
神经系统疾病:感觉迟钝、偏头痛、体位性头晕、
眼球震颤、意识水平障碍、椎管内脊膜囊肿等。
精神病类:精神性呕吐、情感易变、情绪高涨、入睡困难、抑郁、做梦异常等。
呼吸,胸部和纵隔异常:鼻干燥、鼻漏,鼻塞、发声困难、过敏性鼻炎、呼吸急促、呃逆等。
皮肤和皮下组织异常:冷汗、毛发颜色改变、皮肤疼痒、皮脂溢、
神经性皮炎、湿疹,头皮屑、瘀点、指甲病变、紫癜、荨麻疹等。
血管与淋巴管类疾病:苍白、面部潮红、外周发冷。
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若出现食欲下降、头痛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患者要注意清淡饮食,可告知医生,通常可以继续用药或停药1~2天内自行缓解。
若出现贫血、呕吐、失眠、焦躁不安等不良反应,应停止用药,告知医生后酌情处理,例如患者出现皮肤干燥、皮疹或瘙痒等过敏症状可以给予抗过敏药(如
氯雷他定、
苯海拉明)。
如出现呼吸急促、排尿困难、紫癜、体位性头晕等严重不良反应,要立即停药,及时就医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呼吸急促要去医院做
心电图、血常规等,明确原因治疗,且及时吸氧,患者状态稳定后遵医嘱更换其他药物进行适当的替代治疗。
药物贮存
密封、避光,在2~8℃下贮存和运输。
请勿冷冻或剧烈震荡。
将该容器放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其他
预充式注射器或西林瓶装药液仅为一次性使用,一旦开启要立即使用,未用的溶液应予丢弃。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建议所有患者进行
血常规检查和生化检查。
建议本品治疗前进行眼部检查,在本品治疗中患者如出现视力下降或视野缺失必须进行普通眼科检查。
溶液使用前必须用肉眼观察,如注射剂中有可见颗粒或颜色变化,应弃用。
针头和注射器不得重复使用。
患者用药期间不得饮酒或限制酒精摄入量。
对使用本品出现轻微头晕、意识模糊、嗜睡和疲劳的患者,应注意不要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械。
百科内容仅供医学科普使用,不能作为诊断治疗依据,具体请遵医嘱。